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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中国科学技术开云体育- 开云体育官方网站- APP 最新2025大学陆维福教授等:行政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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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21:05:12  点击量:

  开云体育- 开云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体育APP 最新2025食品安全治理的创新不仅需要科技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引领。法律是食品安全的基石,食品安全涉及的多重利益主体和相互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在审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相关法律体系时,可以发现我国已经构建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该框架涉及食品生产、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并明确规范了食品安全标准、监管职责、检验检测以及事故处理等多个方面。此外,相关配套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细化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在这个法律框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针对的是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涵盖3 个重点: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包含几个关键性元素:第一,风险监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性活动,它要求实时或定期收集数据,并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跟踪;第二,该过程需要基于科学的分析方法,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第三,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食品链中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各种因素,这包括化学污染物、微生物污染以及新出现的风险点;最后,监测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提供有效的信息以供风险管理决策,从而采取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确保公众健康不受威胁。

  新《监测规定》和《评估规定》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意义重大,遗憾的是,这两个规定依然是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及时升级为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卫健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这两个规定具体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涉及数千个监测机构和数量庞大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如果能够上升为部门规章,将更加权威有效。

  与单纯的行政监管体系不同,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行政监管,还是技术监管,构成食品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的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对从业者的核心的要求。我国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GB 2716—2018《植物油》、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在发生改变。国家标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新的国家标准不断出现。

  目前,我国自上而下的四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已经建立,国家为核心、地市为骨干、县区为基础。其具有4 个特点:一是监测网络实现全国覆盖,形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县区四级;二是各级监测机构的性质是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风险监测的任务,国家和各级财政会有专项资金的支持。为了弥补监测力量的不足,具备资质的其他部门和社会上的监测机构也可以接受委托,实施风险监测;三是监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等环节,实现全链条监测;四是开展主动监测,发动各级医疗机构主动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还对高风险食品的进行动态监测。

  行政计划订立新的行政目标,它通常为实现一种目标采用多种行政手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就是行政计划的一种,可以分为国家监测计划和省级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也可以自行制订区域计划。卫健委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健委备案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含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质量控制以及考核评价措施等。

  风险监测计划发布以后,就进入分步分级实施环节。食品采样是食品风险检测的第一步。样品可以分为检样、原始样品、平均样品、复检样品和保留样品。其次,对采集的样品要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的要求:消除干扰因素、完整保留被测组分、使被测组分尽量浓缩、选用的富集分离方法尽量简单。常用的方法有:有机物破坏法、蒸馏法和挥发法、溶剂抽提法、色谱分离法、衍生化法等。第三,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

  行政法的优势在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可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监管机关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允许的范围内应对迅速,手段多样。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多重挑战,包括食品污染物暴露水平评估的复杂性、预警体系中信息处理的难题以及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制度与执行落差。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需要创新制度,及时应对。

  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两个规定层级太低,不足以全面规范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两个规定通常不能被法院认可,不能成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从而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败诉的风险。需要及时将两个规定升格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两个规定依据的上位法某些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对于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工作高效开展。

  在我国,除了卫健委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还有覆盖面更广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而监督抽检的主体原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在则是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原则上不能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主导食品执法证据,但是其报告一经公布就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引发消费者的强烈关注,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做出应对。对于其中的违法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予以处罚整改。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报告去实地调查违法事实,重新取样检验的时候,可能已经收集不到当初的样品,其检验结果或许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与当初风险监测的结果并不相同,也就无法对被监管对象追责。卫健委通过风险监测发现了问题,自身不需要承担监管责任,被追责主体却是市场监管部门,违反有权必有责的行政法原则。

  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都是风险防控的措施,因为由不同部门实施,工作体制上差别很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责任单位是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健委下属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具体操作,地方上则由各级疾控中心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国家卫健委可以统筹各级医院的资源,但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没有执法权,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的抽样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从国家到县区都有食品检测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频繁进行食品监督抽检,还要对每批食品进行检测。

  法的价值确定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首要意义。拟制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都是在法的价值指导下进行的。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是行政法的重要功能。行政法体现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具有易变性,要对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做出回应。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重构,意味着对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批判性审视和创新性构建,以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治理的需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作为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需要重新审视和深化。这不仅涉及到法律规范本身的完善,还包括法律实施机制的优化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剖析,识别其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在深入探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理论基础时,必须承认其多维性的本质。其架构当然应当由法律来规范,但是还涉及生物学和化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从科学的视角出发,风险评估依托于对食品中潜在危害因素的识别、定性与定量分析,这包括了对食品中有害微生物、化学物质以及自然毒素等的监测数据的综合运用。由于我国风险评估尚且主要在基础研究层面,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对新的风险的警示能力有待提高。

  深入探讨风险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重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提升是关键策略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途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信息化时代对食品安全预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确保法律权利的实际落实。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和强化信息发布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畅通数据衔接,及时发布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食品。这要求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采取更为主动的态度,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结果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公众。同时,公民参与的制度设计也应鼓励公众积极获取信息,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过程,形成监督与共治的良好局面。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实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预警信息分析系统则需提供易于理解的风险评估结果,使非专业公众也能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状况。与此同时,智能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新工具。爬虫技术可以用于实时监控网络中的食品安全话题,云计算则为大规模数据处理提供了可能,而物联网技术则能够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这些技术不仅提高了信息处理的效率,也增强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原安徽省食药监局政法处处长、行政审批改革办主任、案件审理办公室主任。曾担任国家食药总局执法案件评查专家组组长。长期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先后参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管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活动。主持起草《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主持修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等。主持完成国家食药总局课题三项。先后在《经济管理》、《环境保护》、《安徽医药》《食品药品监管》《深圳大学学报》《学术界》《中国医药报》等发表文章一百多篇。

  为深入探讨未来食品在大食物观框架下的创新发展机遇与挑战,促进产学研用各界的交流合作,由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及中国食品杂志社《食品科学》杂志、《Food Science and Human Wellness》杂志、《Journal of Future Foods》杂志主办,西华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四川旅游学院烹饪与食品科学工程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药学与食品学院、四川轻化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成都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成都医学院检验医学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都市农业研究所、四川大学农产品加工研究院、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宿州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大连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二届大食物观·未来食品科技创新国际研讨会”即将于2025年5月24-25日在中国 四川 成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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